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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迫害过程中违反的法律法规

目录:
1.「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本身的非法性
2.中共邪教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義對法輪功進行打壓的非法性
3.政治權利與言論自由權
4.信仰自由權
5.人身自由權
6.上訪無罪
7.法輪功信仰者擁有法輪功書籍及宣傳資料無罪,電視插播無罪。
8.傳《九評》勸退黨不違反中國《憲法》及法律
9.江澤民流氓集團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已構成犯罪


中共邪党对法轮功的一切迫害和干扰没有一处符合中共宪法。
违法的地方太多就不一一列举了,详细内容请阅读《运用法律制止迫害》、《反迫害法律手册》、《信仰合法 迫害有罪》、《明慧文章汇编:运用法律反迫害》。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本身的非法性
中共是古今中外最邪恶的邪教,符合邪教的所有特征。是江泽民集团在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假借法律陷害无辜。
 
中共邪教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义对法轮功进行打压的非法性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而符合这两点的除中共邪教莫属,中共本身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邪教,中共邪教一直在践踏法律,违法犯罪,破坏法律实施。
 

政治权利与言论自由权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信仰自由权
《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政府公开宣布和承认在人权问题上的责任。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认的基本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检法机关理应依照法律来办案,而不能依照政治运动中的媒体报道或内部指令来办案。有的公检法人员一再说他们是依法办案,可是当法轮功信仰者请他们拿出具体的法律文件来时,他们又不能拿出明确的法律文件来。实际上,共产党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一直在“以权代法”,根本就没讲过什么法律。
 
上访无罪
从整个法轮功事件的来龙去脉看,完全是人权恶棍江泽民强迫政权、政府、法律、公共媒体等直接参与迫害无辜的法轮功信仰者,信息封锁、剥夺公民的知情权,欺骗不明真相的民众。没有无理的迫害,就不会有法轮功信仰者的和平请愿活动。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力。
国务院《信访条例》更进一步明确了这种权力,体现了 “让人民群众来监督政府”的目的。
因此,法轮功信仰者采取上访形式向中央有关部份申诉,说明法轮功的事实真相,完全是行使公民的宪法权利。作为人权恶棍江泽民滥用权力和践踏宪法的受害者,法轮功信仰者在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了和平解决问题,依据宪法赋予的公民上访权利上访,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真相,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江泽民利用权力剥夺法轮功信仰者的合法上访权利,反而倒打一耙,对法轮功学员的上访和其他不屈服以及自辩行为都贴上“违法”、“破坏法律实施”的标签,从而抓捕、关押、监禁和虐待上访的法轮功信仰者,并且株连他们的家人和工作单位。法轮功信仰者因为上访而被处以治安拘留,是违法的
 
法轮功信仰者拥有法轮功书籍及宣传资料无罪,电视插播无罪。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有言论自由,在遭到不公正的对待时,得允许人说话,这是最基本人权。法轮功信仰者在遭到无端污蔑和迫害,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渠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成资料,向世人讲清事实真相,揭露媒体的谎言,法轮功信仰者这样做也是万不得已。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真、善、忍”,都做好人,不做坏人。践行宪法权利无罪,坚持信仰无罪,传播信仰无罪,宣讲自己的苦难遭遇及澄清事实无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论法轮功信仰者持有法轮功宣传品是一份或者是几万份,都不构成犯罪。
 
传《九评》劝退党不违反中国《宪法》及法律
《九评共产党》讲述的是共产党的执政行为,其内容是反省历史,抨击时政。
《宪法》在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批评共产党犯罪只是在行使公民应有的权利。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共产党堵塞一切信访渠道的情况下,传《九评》、劝“三退”(退党、退团、退队)是《宪法》赋予的言论与出版自由,是合法行为,应当受到《宪法》及法律的保护。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说明,共产党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行政处罚法》也有关于无明文规定不得实施处罚的规定。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必须有具体法律条文的具体针对,而不是原则笼统的、类推式的定罪,更不是共产党惯用的分析推理、上纲上线、以人定罪的办法。司法办案是程序化、法律性比较严格和机械的东西,就是法律条文的程式化运用,对号入座。共产党犯了大罪还不让说吗?所以传《九评》、劝三退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而且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江泽民流氓集团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已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在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里履行职务,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超越了职权,或者所作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则视为越权行为,属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
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江泽民流氓集团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迫害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仰宗教的公民采取上述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劳教制度本身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制度本身没有合法性,依据无效的法规限制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对法轮功案件的实际侦查和审判过程往往存在着大量问题,比如对律师介入法轮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受尊重、未做到审判公开、各地“610”机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等。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了运动式的的迫害行动,违背起码的程序与公正,有些行为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对法轮功信仰者实施不公正对待,存在一个自上而下的政策,这明显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原则,也与国际人权准则和历史潮流背道而驰。非法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实施刑讯逼供、强制洗脑都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
 
触犯的罪行有: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滥用职权罪,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奸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等等。
对法轮功创始人、法轮功、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33、35、36、37、38、39、40、41条,直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4、232、233、234、238、243、245、246、247、248、249、251、252、253、254、305、307、397、399条,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教育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籍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监狱法》、《游行示威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信访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际法》、《世界人权宣言》。
 
涉及到的法律规定有:《信访条例》、《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监狱管理工作程序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从法律角度论证共产党迫害法轮功的非法(一)》

《从法律角度论证共产党迫害法轮功的非法(二)》

《从法律角度论证共产党迫害法轮功的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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